【案情】
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签订合同,约定:清和皮革厂为发达外贸公司加工外销皮衣2000件,由发达外贸公司提供原料,每件向清和皮革厂支付加工费100元,分五批交货,由现象公司担任保证人,为发达外贸公司正确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发达外贸公司、清和皮革厂与现象公司均在合同上签章,清和皮革厂交付了1万元定金。发达外贸公司也依合同规定向清和皮革厂提供了原料。清和皮革厂连续如约四批交货,但发达外贸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未付加工费。第四批货物交付后,清和皮革厂要求发达外贸公司支付加工费。发达外贸公司认为由于皮衣质量不合格,客户纷纷退货,要求清和皮革厂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7月,清和皮革厂宣布留置剩余价值8万元的皮衣,限发达外贸公司在2个月内支付所欠加工费,返还所收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1997年9月。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清和皮革厂将所留置的皮衣交付给发达外贸公司,发达外贸公司保证付清加工费。1997年10月,清和皮革厂向现象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来源:
(1)现象公司认为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已经变更了合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现象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1)不正确。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的补充协议并未变更合同的内容,现象公司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现象公司的保证范围包括对下列债务与发达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达公司应支付的加工费;因逾期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如果清和皮革厂的皮衣质量确定不合格,现象公司有权在清和皮革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清和皮革厂放弃了对价值8万元的皮衣的留置权,在此范围内现象公司有权免除保证责任。
【解析】
合同的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而本案中,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仅仅是相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而对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变更,故此现象公司不能以发达外贸公司与清和皮革厂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现象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此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些债务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此,现象公司的保证范围:发达公司应支付的加工费;因逾期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合同法》第28条还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为此由于清和皮革厂放弃了对价值8万元的皮衣的留置权,现象公司有权在此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来源:
《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8条、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