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6 共5页


  三、组织领导
  1、各高校和各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考试期间分别成立音乐、美术、舞蹈、主持与播音等各专 业考试领导组,认真部署专业考试工作,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规范、安全、有序。考试工作所在院校要高度重视艺术类专业考试,针对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特点,加大管理工作力度,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联考与校考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和评判标准,增强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落 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艺术类专业考试公平公正。对在组织专业考试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 关责任人。
  2、参加省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招生学校推荐,省招考中心聘请。考试教师必须符合政治思想觉悟高、工作严谨、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本学科专业考试、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等条件。联考和校考原则上参照以上条件。
  3、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学校须及时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四、其他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的通知》的精神及要求,美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
  2、省统考成绩及成绩单由县(市、区)招办通知发给考生,也可在元月16日后登录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网站(www.sxkszx.cn)查询。校考成绩由招生院校负责公示并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四倍。招生院校需于4月15日前将合格考生名单及考试成绩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3、考生考试期间的费用自理。报考美术的,画板、画具、马扎自备。报考音乐的,除钢琴外,乐器自备。
  4、专业考试评委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附件一:艺术类考生考生号编排办法
  附件二:统考未涉及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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