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06 共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他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和高等院校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省8个考点单位具体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情况进行调控,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点设在高等学校的,其所在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48号),对本地区考点的专业考试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要派巡视员,对考点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考点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考点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考点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点院校负责,考点须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试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设备。
(五)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六)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八条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 设点原则
第九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如美术类、音乐类等),原则上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在15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五)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设点组织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设置考点,考试方案须报我院备案。校考专业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