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场的设置
第十一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该相对集中,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平整,卫生清洁,考场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内墙壁或黑板上若有知识性文字、图画、资料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二条 考场座位数按30人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
座位号排列方法为:教室前端面对考生的监考员右手第一列、最靠近监考员的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如下图所示)。

若不能按7788或8877排列的考场,亦可参照此原则采取五列的编排方式,但需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
阶梯教室等大教室最多左右并列安排两个考场,监考员面对考生右手考场为小号考场,每个考场前端要设立醒目的标牌显示考场编号,保证监控全覆盖、图像清晰,并能准确区分不同考场。
第十三条 考场内投入使用的课桌必须桌口朝前放置,桌内无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座位号(桌签)须贴在课桌面的左上角。
第十五条 考场入口门前须张贴第××考场(另有考务规定的按其相应要求执行),以便考生准确找到应考地点。考场张贴如下图所示: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摆放若干张课桌,供考生暂放携带的包、眼镜盒、书籍、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物品。
第十七条 考场前黑板上应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板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当次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答题卡页数、考场序号、监考员姓名等。考场后方正中醒目位置书写或张贴半米见方的考场编号,且在前方摄像头监控覆盖范围内。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每场考试都通过随机方式(抽签等)确定监考考场。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每9个考场须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第十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为便于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测,每考场至少有一名女性监考员。
第二十条 考点务必安排专人核实每场次考场监考员是否与随机确定的结果一致,且须将每场考试随机确定的监考员名单提供给自治区巡视员,以供核实监督。若发现监考员擅自调换考场,将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对考点主考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至考试结束,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第四章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于临时存放备用卷(卡)的考务办(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带锁铁柜,考点监控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考务办保存备用卷(卡)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四条 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带锁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六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七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经“封闭式”专用通道全程同行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第二十九条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塑料膜密封是否完好,如无破损当众启封,并由2名当场考生在试卷袋的指定位置签字。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按要求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第五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所在学校或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