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15 共3页
十二、纪律
在内高班招生的报名、考试、阅卷、体检、政审、建档、录取和贫困生等级认定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考生的政审工作中,班主任、德育处负责人、学校党支部书记、师、团教育行政部门和具体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在录取和入学后,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资格回生源地就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若在以上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造成考生入学后被退回生源地就读等情况,第二年将相应减少该师计划,并将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通报兵团。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考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依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信息、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卫生、民宗等部门撤销其内高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和贫困等级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录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6.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致使在入校复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十三、本《规定》由兵团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