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备案(审批)

  第九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 
  设置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共同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点单位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申请报告需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  
  (二)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点单位的概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辅导教师、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拟定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四)主办学校(甲方)与设点单位(乙方)的办学协议(主办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以外的其他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具体内容应明确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变更与解除合作的程序及有关善后处理等。 
  (五)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有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设点单位属非公办学校的,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点单位资金证明,举办校外教学点的经常性经费来源与管理办法。 
  (六)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考察与审核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申请的受理与备案(审批)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受理申请,4-5月份集中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公布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设置条件要求的校外教学点予以备案(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管理,主办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校外教学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教学点管理办法。 
  (二)审核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审核省内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 
  (三)建立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在省教育厅教育网页上予以公布。 
  (五)定期公布全省校外教学点名单。 
  第十五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内高校在本地区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站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资质和条件对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备案。 
  (二)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三)协助省教育厅做好省外高校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省内高等学校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初步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内容应包括设点手续是否完备,设点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考风考纪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违规招生和违法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合理向各校外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 
  (二)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及时向校外教学点传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各项管理工作不脱节。负责每学年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并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教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遴选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配备、更新和教学点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行。
  (三)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生源组织和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的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向主办学校汇报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主办学校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主办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主办学校及其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三)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五)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六)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主办学校应暂停该校外教学点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主办学校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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