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2 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 产品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剂量范围;
B2.1.2 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 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合理化特性;
B2.1.4 产品可能带入饮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成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3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 中计算出的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3.1 水平 I
3.2 水平II
3.3 水平III
3.4 水平IV
4 毒理学实验方法
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