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编码辅导第六类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1.精油(品目33.01)
  精油是指通过压榨等方法从植物获取的一类含有各种比例的醇、醛、酮、酯、醚及萜烯等的物质,大多具有挥发性,通常按来源的植物名称命名。
  2.留兰香油(品目33.01)
  又称绿薄荷油。是由唇形科留兰香的新鲜茎叶经蒸气蒸馏而得的一种精油,黄绿色油状液体,主要成分是香芹酮,含量可达50%~70%,有特别的留兰香气味。
  3.“香料”(品目33.02)
  “香料”仅指品目33.0l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4.“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品目33.07)
  主要指: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
  1.“肥皂”(品目34.01)
  “肥皂”仅指通常呈条状、块状、模制形状、粉片状、粉末状、膏状或水溶液状的水溶性肥皂,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主要包括:盥洗皂(一般都着色并加香料),例如浮水皂、除臭皂、甘油皂、剃须皂、药皂、某些消毒皂及磨蚀皂(磨蚀皂只能呈条状、块状、模制形);家用皂,可以加入磨料或消毒剂等;工业用皂,用于特殊用途。
  2.“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品目34.03)
  适用于第27章注释2所规定的产品即是指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以及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非芳族成分的重量超过芳族成分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l 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39章)除外)。
  3.通称“牙科用蜡”或“牙科造形膏”的制品(品目34.07)
  这是指供牙科造形用的组分各异的制剂,一般由蜡、塑料或古塔波胶与松香、虫胶及填料(例如云母粉)等混合组成。
  4.以熟石膏(煅烧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制品(品目34.07)
  这主要是指以熟石膏和碱金属藻酸盐或甲基纤维素组成的货品及不论是否着色的熟石膏与淀粉及香草料等产品混合组成的货品。供牙科造形、制模或其他牙科用途。
  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1.蛋白质
  蛋白质是由多种氨基酸构成的高分子化合物,广泛存在于肉类、乳类、蛋类、豆类、谷类等食品中。主要包括:具有催化作用的酶、免疫功能的抗体、输送作用的血液蛋白、运动功能的肌肉蛋白,以及某些激素、毒素等。
  2.明胶(品目35.03)
  明胶是指由温水处理动物的皮、骨、筋腱等制取的水解蛋白质。呈无色到淡黄色透明或半透明的薄片或粉粒状。溶于热水,冷却后形成透明胶状物。
  3.未列名蛋白质(品目35.04)
  主要有:谷蛋白、球蛋白(如乳球蛋白、卵球蛋白)、大豆球蛋白、角蛋白、核蛋白、离析蛋白等。
  4.“糊精”(品目35.05)
  “糊精”是指淀粉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1.发射药及配制炸药
  这是指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温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2.“易燃材料制品”(品目36.06)
  这仅指聚乙醛、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酒精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及类似的配制燃料;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树脂火炬、引火物及类似品。
  3.“固体酒精”(品目36.06)
  这通常是指以酒精为基料并含有肥皂、胶凝物质、纤维素衍生物等的燃料。
  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1.“摄影”(本章)
  “摄影”是指光或其他射线作用于感光面上直接或间接形成可见影像的过程。
  2.未曝光
  未曝光是指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物未受光或其他射线作用。
  3.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物(本章)
  这通常是指涂有一层或多层对光线、其他具有足够能量使感光材料起必要反应的射线(即在电磁光谱中波长不超过1 300纳米的射线,包括γ一射线、x一射线、紫外线及近红外线)及粒子(或核子)射线敏感的乳剂,单色或彩色显像。也指某些不涂感光乳剂而是全部或基本由可附于基板上的感光塑料构成的感光硬片。可供照相、蓝图或照相制版雕刻等用。
  4.冲洗:
  冲洗是指经化学处理使已曝光的胶片显现图像。
  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
  1.“检定参照物”(品目38.22)
  这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适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2.“城市垃圾”(品目38.25)
  这是指从家庭、宾馆、餐馆、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废墟废物。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己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不包括:(1)己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的废品及用尽的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品目;(2)工业废物;(3)废药物;(4)医疗废物。
  3.“下水道淤泥”(品目38.25)
  这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淤渣,包括预处理的废物、刷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第31章)不应视为下水道淤泥。
  4.“废有机溶剂”(子目3825.4l和3825.49)
  这是指通常来源于清洗过程并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
  5.医疗废物(子目3825.30)
  这是指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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