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3.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上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场合。规则三有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
  规则三(一)讲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规则三(一)通常被简称为具体列名。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以归入62.08女内衣品目下,又可以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品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别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人品目62.12。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品目,比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品目更具体。如汽车用钢化安全玻璃,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品目:汽车零件(品目87.08)或钢化安全玻璃(品目70.07)。查阅第13、第17类类注及第70和第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品目条文,因品目70.07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较品目87.08机动车辆用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钢化安全玻璃)。因此该商品应归人品目70.07。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①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②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③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规则三(三)办理。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等的基本特征归类。规则三(二)通常被简称为基本特征。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一般可综合分析货品的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价值比例、社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用途互补、配合使用的货品组合在一起;其二,由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品目的多个货品组成;其三,无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注意对于品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则不能依此规则办理。本款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在应用规则三(二)时如出现争议,各国海关通常的做法是由本国海关最高当局予以统一。
  规则三(三)只适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规则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货品应归入看起来可归入诸多有关品目中居于商品名称及编码表最末位置的品目。规则三(三)通常被简称为从后归类。此规定不能在类注、章注有例外规定时使用,注释中的例外规定在操作时总是优先于总规则的。
  综上所述只有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规则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一:用于小汽车的羊毛簇绒地毯(199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5题)。
  说明:用于小汽车的羊毛簇绒地毯,既可以被看做是小汽车零件,又可以被看作是地毯,为什么不能归人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而应按地毯归人第53章呢?首先两个章的章注均未讲明该商品的归属。比较品目87.08和品目57.03的条文,因为品目57.03明确列有簇绒地毯,由此可断定品目57.03的列名比品目87.08的列名(机动车用零件)具体,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的归类规定,本题商品应归人品目57.03(最终归人子目5703.1000)。应该牢记归类总规则三(一)具体列名的方法是在品目条文和注释没有说明的情况下,解决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商品常用的归类方法。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二:电冰箱压缩机(电动机额定功率为0.4千瓦)的专用零件(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说明:电冰箱压缩机的专用零件是按电冰箱的零件归人品目84.18,还是按压缩机的零件归人品目84.14呢?鉴于品目84.18与品目84.14都是按用途列名的品目,而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压缩机的专用零件首先是压缩机的零件,所以与压缩机的关系最直接,相比之下品目84.14为具体列名品目,即本题商品应依据规则三(一)归人品目84.14(最终归入子目8414.901 1)。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三:蛋形巧克力(内装小玩具)(1999年上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9题)
  说明:这是一种以巧克力为主,以玩具为辅即以玩具为赠品(或促销礼物)的食品商品,品目条文和注释对该商品都没有明确的归类规定,且不适用于具体列名方法,应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二)基本特征的归类方法归类。因为巧克力具有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品目归类时本题商品不应按玩具归入第95章而应按照巧克力归人品目18.06(最终归入子目1806.9000)。归类总规则三(二)基本特征的归类方法是解决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商品的重要的归类方法,但需在具体列名方法不能解决时使用。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四:一个纸盒内装有一个三明治(夹牛肉饼,牛肉占三明治总重的25%)和一杯法式炸土豆条。
  说明:这是一套以作为满足果腹需要的三明治和作为配餐食品的法式炸土豆条构成的成套货品,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三明治具有该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故品目归类时应按三明治归类,归人品目16.02(最终归入子目1602.5090)。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五:大麦和燕麦组成的等量混合物。
  说明:由于该混合物品目条文中无具体列名,而且其中大麦和燕麦含量相等,亦无法用基本特征方法确定归类,所以应运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方法确定品目归类,即按大麦(品目10.03)、燕麦(品目10.04)的后一个品目10.04归类(最终归人子目1004.0090)。
  4.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因协调制度多数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品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品目条文、注释均无规定,且无法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极少使用。鉴于规则四未明确指出商品最相类似之处是指名称、特征,还是指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此规定难度较大。必须使用本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待归商品一详列最相类似货品编码一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一如无法判断最合适编码,依从后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
  运用规则四解题实例略。
  5.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规定了非简单包装物按货品归类的条件,即应同时符合:
  ①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容器。
  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其使用期限与盛装物品的使用期限相称,在物品不使用时,容器可起保护物品的作用。
  ③必须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为运输方便可与所盛物品分开包装。
  ④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⑤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物品基本特征。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普通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质茶叶罐价值远高于所装茶叶,已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就不能按茶叶归类。
  规则五(二)是对规则五(一)的补充,规定对通常用于包装某类货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即使不符合规则五(一)的规定,也应与所装货物一同归类。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用来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应与所装气体分别归类。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分别报验时也应分别归类。
  运用规则五解题实例:皮革制小提琴盒和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同时报验)。
  说明:皮革制小提琴盒虽属于非简单包装而且有较高的附加价值,但由于它与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同时报验,已符合了规则五(一)的条件,即使品目42.02对乐器盒有列名,品目归类时也应按小提琴归类,归人品目92.02(最终归入子目9202.1000)。
  6.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制度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六为解决某一品目下各级子目的法定归类而设。它规定规则一~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即将规则一~五中的“品”改为“子”,可适用于确定商品在同一品目下各级子目的归类。它还规定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所谓“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一品目下的5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同一5位数级子目下的6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据此,当按照变化了的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4位数)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5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5位数级子目条文所列名称判断哪个更为具体来源考-试-大网。只有确定了哪个5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出若干6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6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人这些6位数级子目中的某个子目。5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不得超出所属4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6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必须在所属的5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确定了商品的4位数级编码后,才可确定5位数级编码,再进一步确定6位数级编码。在运用归类总规则六时还应注意所谓“本制度目录条文”是指类、章注释,所以“本制度目录条文另有规定”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71章注释4(2)所规定的“铂”的范围比该章子目注释2所规定的“铂”的范围要大,即第71章章注4(2)规定第7l章称“铂”指铂族金属,子目注释规定7110.1l及7110.19称“铂”仅指“铂”金属,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的商品范围时,应以子目注释2为准,不应考虑该章注释4(2)的规定。因此,当类注、章注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相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除本制度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矛盾的情况,即类、章注释适用于子目归类的场合。
  运用规则六解题实例一:一种工业用的钯基绕组线材,直径0.15毫米,按重量计含银36%、铜4%,其余为钯(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6题)。
  说明:此商品作为贵金属绕组线材归人品目71.10铂后,究竟应按品目71.10项下的哪种材料的线材归类呢?如按章注释4应按铂归类;如按子目注释,应按所含铂、铱、锇、钯、铑及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即应作为钯线材归类。这时依据归类总规则六规定即当类注、章注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相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能按章注释办理。依据子目注释的规定归入子目7110.2990。
  运用规则六解题实例二:吊秤,最大称重为1 000公斤(2006年报关员考试商品归类第9题)。
  说明:吊秤是计量用衡器,应归人品目84.23。再按其他衡器归入相应一杠子目8423.8,进而归人以“最大称量超过30千克但不超过5 000千克”列名的二杠子目,最终按“其他”归人8423.8290。注意不能归入二杠子目8423.89项下以“吊秤”列名的三杠子目8423.8930。因为归类总规则六明确规定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据此,与8423.82同级的子目为以“其他”列名的8423.89。经比较不能归入以“其他”列名的子目8423.89。鉴于8423.8930是8423.89细分后的下一级子目,所以不在考虑之列。
  (四)归类总规则的误用
  归类总规则的误用时有发生。下面就是不能滥用归类总规则的例子。
  例1:液体猪油,混有5%花生油(供食用)。
  说明: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未失去液体猪油的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二(二)按液体猪油归人品目15.03。因为15.03品目条文“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明确该品目不包括混合油脂;而15.17的品目条文“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包括该产品。依据品目条文可以确定应归人品目15.17。应注意品目归类时同等优先的归类依据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永远是优先于归类总规则二~五的。
  例2:碗橱,由木框架和塑料板组成(木框架和塑料板材料等价)。
  说明:碗橱作为落地式家具应归人品目94.03其他家具及零件。由木框架和塑料板组成的碗橱既是厨房用木家具也是厨房用塑料家具,能否用变化了的规则三(一)判断碗橱在品目94.03项下的5位数级子目的归类呢,即判断有关的5位数级子目条文所列名称哪个更为具体。看起来似乎9403.4000厨房用木家具比9403.7000塑料家具更具体。但此处犯了一个错误。因为具体列名方法是有使用禁区的: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子)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子)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子)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所以9403.4000厨房用木家具与9403.7000塑料家具应视为同样具体。材料等价又显示出不能用基本特征方法确定归类,所以,应运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方法确定子目归类,即归入子目9403.7000。
  例3:个人用成套梳妆旅行箱(由刷子、梳子、剪子、镊子、指甲锉、镜子、剃刀架及修剪指甲工具等组成装入塑料箱子)。
  说明:看起来这是一套满足个人旅行中梳妆用的成套货品,也完全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是否应该按具有该套货品基本特征的某一货品归类呢?其实是不可以的。因为品目96.05的条文“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明确列出了本题商品。应注意,对于品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是不能依规则三(二)办理的。本题商品应归人品目96.05,无需运用规则三(二)。本题说明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成套货品,也应先考虑品目条文或注释是否有规定。
  例4:一个纸盒内装有一瓶醋、一瓶酱油、一瓶番茄沙司。
  说明:这是一个常见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但是并不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因为,这不是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用途互补、配合使用的货品组合在一起的,这只是一套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规则三(二)基本特征方法也是有使用禁区的,即“基本特征”方法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纸盒内装的一瓶醋应归人品目22.09;一瓶酱油和一瓶番茄沙司应归人品目21.03(酱油最终归入子目2103.1000;番茄沙司最终归入子目2103.2000)。本题说明零售包装的成套货品并不一定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条件,不要错误地使用基本特征方法。
  例5:皮革制小提琴盒和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分别报验)。
  说明:皮革制小提琴盒虽然属于规则五(一)列举的包装容器,但不能按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归类,因为两者分别报验已违背了规则五(一)的条件,只能分别归类。皮革制小提琴盒应归入品目42.02(最终归入子目4202.9100);小提琴应归人品目92.02(最终归入子目9202.1000)。本题说明容器归类时要注意报验条件。
  二、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
  协调制度是一个以公约形式保证其统一实施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为使协调制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协调制度委员会在它的第一届会议上决定,每隔四年就要对目录作一次全面的重审和修订。因此,自1988年协调制度实施起已进行了四次修订,形成了1988、1992、1996、2002(实际上应在2000年改版的目录因故改为2002年实施)和2007(实际上应在2006年改版的目录因故改为2007年实施)年版五个版本。
  三、《协调制度》的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吸收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的主要优点通常用八个字表示:完整、系统、通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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