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精品辅导笔记(12)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规则三
  (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则)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从后归类”原则)
  ★解释规则三
  例:“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
  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例:一套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510.2000。
  例: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手动的理发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2004年)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手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214.9000。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例:“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同学们要注意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例:“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同学们不能因为他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二)款将其按豆油归类15.07。
  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因此根据15.17的商品名称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在本道题,题目说的是混合食用油,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15.17的品目。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判断题:
  当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从后归类”的原则归类。
  答案:错
  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参见教材P190)
  (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3)零售包装
  多选题:
  下列货品属于HS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是:
  A、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
  B、一个礼盒,内有一瓶白兰地酒、一只打火机
  C、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
  D、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
  答案:AD。
  解释: BC不符合: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不能按成套货品来归类,分开归类。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最相类似原则)
  单选题:
  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A.基本特征、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C.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基本特征
  D.具体列名、最相类似、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答案:B
  规则五
  (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解释规则五(一)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
  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1: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这个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那么就构成了这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照银制品归类如7114.1100,而不是按茶叶来归类。
  ★解释规则五(二)
  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二)说明的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单独归类,不需要于其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
  例如说装液化气用的煤气罐,煤气罐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所以归类的时候应该要与液化煤气分开。
  (多选题)
  下列货品进出口时,包装物与所装物品应分别归类的是:
  A.40升专用钢瓶装液化氮气
  B.25公斤桶(塑料桶)装涂料
  C.纸箱包装的彩色电视机
  D.分别进口的照相机和照相机套
  答案:A、D
  规则六
  (原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与本规则。
  ★解释规则六
  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
  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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