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笔记: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概念(含义、分类)P138
  ☆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

非物理围网

注资≥3000万元人民币

自用,年进出口金额
东部≥2亿美元
中西部≥5000万美元

仓储面积
东部 公用≥2万㎡
自用≥4000㎡
中西部 公用≥5000㎡
自用≥2000㎡

存储期限
1年+1年

保税物流中心
(B型)

物理围网

注资≥5000万元人民币

 

仓储面积
东部≥10万㎡
中西部≥5万㎡

存储期限
2年+1年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
  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国内出口货物
  ②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③外商暂存货物
  ④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⑥供应维修国外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⑦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⑧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要点
  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报关地点、许可证件管理、税收征管)
  ①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②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 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③属于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来源网。
  ★物流中心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报关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的,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境内其他地区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报关(程序、出口退税)
  货物从境外进入物六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证税,不予退还。
  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退税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③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园区概念(含义、功能P143)
  ☆保税物流园区管理(NEW特殊情况处理 P144-145)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海关对园区 企业实行电子政策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适用单证、许可证件管理)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外,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①境外进入园区: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起2代理人可以线 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向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a.园区的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b.为开展业务所需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c.园区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②园区运往境外:免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报关(内销、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①内销,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应证交证,应税缴税
  ②用于加工贸易,按保税加工贸易保管,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继续保税。
  ③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更换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退税)
  对在区外更换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区内企业或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境内区外运入园区的货物报关(程序、出口退税)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本里出口申报手续,应证交证,应税缴税。
  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发手续,按下列归动办理:
  ①区外运入园区,供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货物从异地转关进入园区的,起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②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除属于取消的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其他的予以签发退税证明联。
  ③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
  ④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远进口货物、包装材料、设备、基建物资等,海关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原已缴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⑤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同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申报进园区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报关(程序、出口退税)
  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区概念
  含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功能:既有包水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保税区管理要点
  保税区与境外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措施。
  ㈠禁止事项①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居住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入保税区③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㈡物流管理:区内企业须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㈢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报关(运行机制、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区货物报关:进出境报关、进出区报关。
  1. 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境内区外货物运入保税区的报关
  2. 进出区报关 ①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纸质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许可证件。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须缴纳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区内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报关(内销、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出区外发加工)
  2.进出区报关 ②出区,报进口 “进口货物报关单”
  a.内销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b.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手册
  c.特定减免税,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进口税
  出区外发加工:保税区企业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
  出区外发加工的,须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需建立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NEW
  ☆ 保税港区概念
  含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功能: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管理(物流管理、加工贸易管理、特殊情况处理)
  ⑴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⑵物流管理: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储存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⑶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⑷特殊情况处理: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处理,单不得放弃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情况处理 P153
  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规定办理。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报关程序(地点、适用单证、征免税范围、许可证件管理)
  地点: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
  适用单证:备案制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免税 (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范围:
  ① 区内生产性基建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墨菊及维修用零配件;
  ③区内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许可证件管理: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 保税港区货物运往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
  ①一般贸易货物出区: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属于优惠贸易协定下,符合原产地规定的,按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②加工贸易货物出区:区内企业生产加工贸易成品及残次品、副产品内销的,按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及包装物料,提出书面申请并批准的,可运往区外,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及其他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凭环保部门批件出区。
  加工贸易货物成品出区深加工结转按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程序办理。
  ③出区展示:比照对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④出区外发加工: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向保税区猪倌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托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货物运入保税港区的报关(国产货物、原进口货物)
  ①国产货物: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②原进口货物:区外企业向海关提供货物或物品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申报,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原已缴的税不予退还。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报关(程序、出口退税)
  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单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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