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在协调制度上归类的六大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5页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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