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
(1)出区
根据不同的流向办理报关手续 |
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按进口货物办理;内销时实际状态征税,交配额、许可证;
边角料、副产品、包装物料等:按照出区实际状态征税、免配额、许可证; |
比照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 |
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 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2)进区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报关
(1)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