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二、程序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例外:
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原则: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变更需申请,海关批准后才可以;
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2)结转: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A、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B、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C、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典型试题:
(2008单选)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A 8年
B 6年
C 5年
D 3年
答案:D
解析:按照最新的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所以该设备的剩余监管年限为5年减2年,即3年。
(3)转让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A、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C、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变更:先向海关报告,若承受人资格改变则须补税,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则按照规定变更备案或办理结转手续;
终止: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减免税申请人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7)贷款抵押
(1)自动解除:监管期届满
不必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理。
(2)申请解除监管:
A、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
B、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