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
  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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