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全民低保要慎之又慎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2页


  随着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建立“全民低保”的讨论表现出了较大热情。就“低保”来说,几乎在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存在着,即使在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也已经存在多年了。问题在于“低保”前面的“全民”两个字即“全民低保”。目前实行的以省市地方举办的低保制度与国家举办的普救型“全民低保”之间存在着性质根本不同的一个制度选择问题。这就起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一个是国家的财力问题。我们可以说,“全民低保”的引入或建立,将意味着我国社保制度开始走向普救式的制度取向,它具有重要的制度含意,而相比之下,财力问题就变成了一个“小问题”。

  “全民低保”不是大势所趋

  一直以来,学界始终存在着主张普救型的保守主义(全民低保)与主张补救型的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因此,在社保模式选择过程中,应该对这些经验性总结和规范性研究的成果及其理念争论进行一次归纳,这对刚刚建立社保制度的我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乎到社保模式未来可持续的一个大问题,关乎到社保制度的长效机制问题,还不仅仅简单是个财力是否可以承担的问题。

  近几十年来的国外实践看,普救式越来越受到诸多诟病,几乎所有改革的国家采取的都是纷纷放弃普救型项目,代之补救型项目,这是改革的主流,几乎是一面倒。

  改革的主要动因几乎是惊人的一致,那就是政府的财政压力所致;改革的第二个动因是为了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轻装上阵,适应全球化的趋势,甚至有的欧洲国家公开宣称是为了与美国竞争;第三个动因是增加工作激励机制,打破养懒汉的制度机制,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高福利必然会社会和谐?

  一般来说,和谐社会必然建立起了较高的福利水平和较完善的福利制度体系。但我们很难说凡是福利支出水平较高的国家就必然能够建立起一个和谐社会,这样的例证屡见不鲜;我们也不能说凡是建立了低保制度或说低保水平越高的国家就越和谐,比如,法国的低保标准并不比欧洲其他国家低,但法国社会不断出现的骚乱现象在欧洲堪称首屈一指;美国的人均低保支出总量肯定要比很多欧洲国家低得多,但美国的社会和谐程度要好于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

  国外经验很难说明凡是福利支出水平较高的国家就必然能够建立起一个和谐社会,也不能说凡是建立了低保制度或说低保水平越高的国家就越和谐。此外,社保模式与福利水平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不能说支出水平越高,这个模式就越好,这个社会就越和谐;如果模式不对头,即使基尼系数比较低,社会也是不和谐的

  此外,社保模式与福利水平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拉美十几个主要国家的社保制度比我国要发达一些,但为什么他们普遍存在着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较大?这说明,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关键之一还在于社保模式的选择;我们不能说支出水平越高,这个模式就越好,这个社会就越和谐;如果模式不对头,即使基尼系数比较低,社会也是不和谐的,例如法国。

  福利支出水平和低保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那就是制度建设,要建立一个适当的社保制度模式,建立一个符合国情的并具有长效机制的社保制度,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百年大计的制度保障。

  对我国低保制度的建议

  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告诉人们,从大方向上看,我国应选择补救型的社保模式,避免走弯路,同时还要吸取补救型和普救型社保模式的优点,为我所用,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并适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保模式,即坚持同时调动国家、市场和个人三个积极性,而不应偏废其中的某一个,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和市场失灵的时候充分发挥国家责无旁贷的作用,使之补救上去,承担起责任来。

  在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在低保制度建设上我们应该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坚持由地方政府举办低保制度,这是坚持补救型社保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要分清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明确低保制度的建立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应是中央政府。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拿任何一个欧洲国家作为样板,其特点都很难适应我国的这个具体国情。因此,建立大一统的、由中央政府出面发起、统一给付标准的低保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各地生活指数的测算精确度、家计调查的网络建设,这些都涉及到地区间的社会公平问题,转移支付的平衡问题,容易引起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矛盾。但这决不是说中央政府对建立低保制度没有责任,恰恰相反,中央政府责任在于:要制定一个带有指导性质的一般性政策,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到预算,要通过配比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调动地方政府举办低保制度积极性。地方政府作为主体举办低保,不仅可以节省制度的交易成本,还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给付水平,并且,还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和遏制道德风险和福利欺诈。低保工作多年的实践积累的经验还表明,明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责权利,中央政府承担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是应该重新定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坚持补救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促进发展低保制度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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