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2页

  灵活就业的发展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为灵活就业群体解决社会保险问题,无论是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就业,还是对劳动者本人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提高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为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可考虑普遍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完善费基制度建设。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际是将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制度体系之外的。对此,社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目标应是:建立一种既与现行制度衔接,又适合灵活就业者基本需要,并可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完善费基制度建设将是构建适应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信息较难获得,绝大部分地区都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来确定其社会保险费基的。这种制度安排实质上减少了高收入人群的缴费义务、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缴费义务。笔者认为,完善计算基数的制度建设需要从工资报告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起,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费基是相对公平的选择。

  为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可针对不同人员实施差别化设计。就业群体的划分主要有三类:雇用就业、自我雇用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在雇用就业条件下,有两个缴费主体,即用工单位和个人;在自我雇用就业条件下,只有一个缴费主体;对自由职业者来说,其收入很不稳定;这三类就业群体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应分别针对其特性建立独立的费率制度。所谓类别费率即针对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分别规定费率。如区分雇员计划(有两个互相制约的缴费主体)和自雇人计划(一个缴费主体),并采用不同的缴费方式和账户管理系统;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不同的计划;特别是应当让参保人身份弹性化,他们可以在劳动力市场流动的过程中转换身份并加入相应的计划。

  笔者认为,我国需实施“严费基、低费率和低待遇水平”政策。目前可参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时间、参加社会统筹险种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供需双方均可随时缴费。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制度,根据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为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可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稳定和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无疑可扩大保险资金来源,但目前的制度设计中,没有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用工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大受影响。因此应明确三方责任。一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国家不仅应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险投入比重,而且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政府可通过“鱼饵补贴”政策激励灵活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即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补贴。二要明确灵活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企业通常将灵活用工视为非规范用工,选择灵活用工的目的即在于节约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如任其下去将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明确灵活用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依法建立灵活用工的薪酬计划和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界定用工单位的缴费比例。三是明确个人参保和缴费责任。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需的举措。为此,需要为全部就业人员建立通用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过税收优惠和灵活的缴费方式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对于自雇人,可在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建立合理的缴费基数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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