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的基本原则复习题

发布时间:2014-12-26 共3页

第六章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A D D B C C A B A A B D B C A D B B A B
二、多项选择题
ABC CD BC BCD ABC
三、判断题
对 对 对 对 对 错 对 错 错 错 
四、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
3、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4、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5、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6、代位追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防止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责任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因重复索赔而不当得利,或者在已经获得保险全额赔偿的情况下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额外获利。
7、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人在履行了补偿责任后(全额赔偿后),便拥有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物上代位包括委付和残值(损余价值)的处理。
8、近因,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五、简答题
1、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规定:
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中多要求从订立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用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而做出的。
2、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1)从无损失则无补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如果赔偿不足,则不能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额外获利,则促使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限制不当得利,保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六、论述题
根据近因原则:找出损失的近因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换言之,只有保险责任近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才赔。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这是指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也有所不同。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所谓同时发生,是指致损的各个原因之间没有或者无法区别因果关系,无法区别其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顺序,它们都对损失具有决定作用,那么这些原因都是致损近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掌握:
(1)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不保险,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责任近因造成的损失不赔。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被中断,即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的、直接的结果。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后因的原因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分四种情况:
(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所谓间断发生,各原因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者其中因果关系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原因都是致损原因。且都可以认定为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于保险风险而定。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
(2)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
七、案例分析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可见对于海上保险中的告知,《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
《海商法》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用赔偿。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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