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专题辅导――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我国1982年颁布的宪法即现行宪法。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制定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单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取得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分析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单选)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004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单选)也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全面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和利益,充分体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服务。我国宪法承担了任重而道远的历史任务。

  我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的指导下,使得宪法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要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方向。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多选)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单选);通过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单选)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组织保障。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确认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应有责任。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还明确规定,|法/律教|育网|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宪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宪法采取的不是分权原则,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单选)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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