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事诉讼法(1)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第四节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1、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活动制度。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3、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人员的范围
  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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