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庭笔录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