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4、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