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例题.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包括( )。
A.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C.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D.连续不断的同种犯罪
答案 ABC
2、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 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3)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