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据
一、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特征:
1、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具有单一性(强调是行政机关)。
2、举证范围的特定性。
3、时间和阶段上的限制性。
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第六节 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依照法定程序起诉
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起诉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有5日、15日、30日、3个月的四种情况:
(1)5日,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较为普遍的规定。
(3)30日,这种期限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起诉不便的案件,如税务、资源、海关等行政案件。
(4)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1999年司法解释,在把握起诉期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此规定。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
行政案件的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行政诉讼程斤较一般诉讼程序严格
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行政诉讼一律实行合议制,法律上无独任审判制之设。
(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撤诉实行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撤诉更为严格的控制。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时限较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时限为短
这一特征可以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述几个时限的比较中看出:
第一,起诉时限。
第二,一审时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时限才是三个月。
第三,二审时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三)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具有该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一,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与此相关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与民事审判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做出的,因此,行政审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对此作了规定:
第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度、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三,参照规章。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合法的规章可能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对不合法的规章,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五)行政案件的审理内容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
(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不同于民事诉讼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做出的实体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1999年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判决:
第一,判决维持。
第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做出驳回判决:(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三,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母
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四,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一,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违反了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判决变更。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第六,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被撤销,但有时具体问题并没有解决,需要行政机关重新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符合法的许可申请条件,而行政机关拒绝核发或不予答复的;
(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3)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考题: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 )。(2006年)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C.起诉人错列被告的
D.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权限范围的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