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终结?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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