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1.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被告,因为这种行为是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负责;如果该行为纯属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则该行为属于民事活动,为此而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而且永远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4)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