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审判(二):
(五)行政案件的审理内容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
(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不同于民事诉讼。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1999年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判决维持。这是肯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之所以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
(2)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作出驳回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判决确认。这种判决又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第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三,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凡属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可以将两部分分割开来的,对违法的部分撤销,对合法的部分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裁决自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有应予处罚的行为而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给予处罚。
(5)判决变更。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6)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被撤销,但有时具体问题并没有解决,需要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外。
(7)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第一,符合法定的许可申请条件,而行政机关拒绝核发或不予答复的;
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第三,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