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起诉和审判(一)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审判(一):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依照法定程序起诉。
  (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起诉的期限
  根据1999年司法解释,在把握起诉期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此规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
  行政案件的审理,从审理前的准备到作出裁判,均有其自身的特色:
  (一)行政诉讼程序较一般诉讼程序严格。
  (1)合议制。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撤诉实行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撤诉更为严格的控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无论是主动撤诉,还是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同意撤诉,或者是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均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时限较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时限为短。
  (1)起诉时限。一般情况,行政诉讼是3个月;而民事诉讼是2年。
  (2)一审时限。行政诉讼是3个月;而民事诉讼是6个月。
  (3)二审时限。行政诉讼是2个月;而民事诉讼是3个月。
  (三)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具有该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一,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与此相关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与民事审判不同。
  第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三,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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