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审判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国家检察权是指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也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检察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