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顾问辅导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问题探讨
  1、“不合格查品”的认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考|试/(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此外,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也对产品的质量做了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属于不合格产品。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处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规定,考|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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