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行政复议法(3)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 行政诉讼的管辖

  1、 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划确定的管辖,它确定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该案件应由何地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

  (1)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一、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以选择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与法定管辖相对称,即凡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诉讼管辖法律的,均属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例题:.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B.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确认发明专利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