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续)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掌握重点法条《行政复议法》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三)复议申请形式
复议申请形式包括两种,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四)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对复议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处理
(3)对于复议期间停止执行例外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2、复议申请的撤回
3、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处理
1、 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对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使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
掌握重点法条《行政复议法》二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2)复议期限
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