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1.5:法律制定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第五节 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三)法律规定的阶段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
  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
  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5)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第8条还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五)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④国务院;⑤中央军事委员会;⑥最高人民法院;⑦最高人民检察院;⑧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①委员长会议;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⑤最高人民法院;⑥最高人民检察院;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三)法律案的通过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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