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第三章(3)2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申请听证的形式要件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应以何种形式提出听证?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可以。这一点,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规章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的请求,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限制当事************利的行为在程序上与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3天内,只要当事人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举行听证。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限制性地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听证的”作为申请听证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不管是口头或书面的请求,只要当事人有要求的意思表示都应认为提出了听证要求。

  意义作用

  《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表现在:

  (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法定原则

  (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

  (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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