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第五节 立案、侦查和起诉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三)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案的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3、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
4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了解刑诉法相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 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扣押物证、书证
5、鉴定
6、通缉
(三)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一般情况下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法律手续齐全。
2、对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3、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
在符合下列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三,下列案件在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重新计算的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三、起诉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察机关或侦察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是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察机关或侦察部门认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1、审查的内容
2、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3、审查起诉的期限
4、审查起诉的处理:
(二)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