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企业法律顾问实务3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6页

(四) 
    东方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拥有"荷花"牌注册商标。2002年初东方公司将"荷花"牌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宝光公司使用。同年6月,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为扩大在蚊香市场的份额,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的生产蚊香的有限责任公司——东光公司,其中,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为出资,作价25万元,宝光以现金出资源共享20万元。东光公司成立一年后,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将东宝公司的名称改建为集达公司。
    74、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后,()
    A、东方公司和东宝公司应向商标注册局申请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B、东方公司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C、东方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商标
    D、东方公司商标局批准后仍可继续使用这个商标
    75、关于东宝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总额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注册资本总额符合法定要求
    C、无形资产在出资中的比例过高
    D、无形资产在出资中的比例没有限制,但需要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76、对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作为东宝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B、东方公司以"荷花"牌商标出资,由东方公司总裁自行确定价值
    C、东方公司以"荷花"牌商标出资,由宝光公司确定价值
    D、东方公司以"荷花"牌商标出资,由商标局评估作价
    77、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改变东宝公司的名称,应()
    A、到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B、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C、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D、到工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