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处罚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二)对构成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应考虑被告人对犯罪所致严重后果所起的作用及具体情节,酌予裁量。
  在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态往往体现为对其基本犯罪所具有的严重危险的一种认识和意志,而不是积极追求加重结果发生的实害故意,因此,通常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罪责整体上要低于加重结果的实害故意犯罪。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处罚一般相对轻于故意杀人。所以,对构成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本案被告人,在具体裁量刑罚时,要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与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别。
  同时,法院还要充分考虑本案的一些具体情节,例如,发案现场的客观环境、被告人选择的危险反抗方式等,这些因素对导致和促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说是促成被害人死亡严重后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当然,它们不是问题的关键,被告人承担强奸罪结果加重犯责任的核心基础还在于其实施的强奸行为对致被害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一加重结果所内含的危险性。但是,上述情况可作为从法律上评价被告人的主观不法内涵以及归责和具体裁量刑罚的酌定情节。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王照双对其强奸所致严重后果应负的罪责,原审判决对王照双所犯强奸罪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依法判决:王照双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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