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办法》规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以及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而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受让经营者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经营者。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