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5、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行初验,并向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分别报送工程验收全套资料后,再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式验收,省地管理的工程还必须分别报请省、地有关部门派员验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应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返工费用自理,并应赔偿延期竣工损失。
三、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
1、以工代赈工业品结算。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关于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的财务结算办法》执行,有关部位要认真做好工业品券的发放、回收、保管、核销、拨款、结算、上划和冲减企业贷款等工作,及时办理结算、划拨手续,保证以工代赈资金按时到位。
2、严格遵守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只能支付用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直接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工程勘测设计费,由省、地设计的按上级规定收取,其它小项目原则上不应提取勘测设计费。
3、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管理。
(1)工业品券、粮券资金及财政配套资金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管理,其它部门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由县主管部门集中掌握,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
(2)以工代赈开发性项目,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不计利息)。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乡(镇)必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全额归还。回收资金继续用于以工代赈事业,在全县范围内滚动使用。
(3)严格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支付工程款时,须由项目单位根据施工安排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以工代赈办公室批准才能拨款。2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由工程指挥部或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各项目开支均应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批付。工程完工验收时,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会计审核结算,确保以工代赈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竣工结算应同时报项目所在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存档。20万元以上工程还须报县计委存档。
四、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1、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在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办理以工代赈的日常工作。
2、办公室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通常情况下,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各自部门的以工代赈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集中办公,如编制规划、上报计划、总结等。办公室至少每月开一次办公会。汇报项目进度,布置下阶段工作,互通情况。并按照上级要求按时报送各种报表资料。
3、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特别是银行、财政、供销、粮食、物资等部门的领导要把以工代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动做好资金、物资、材料的供应和工业品券结算、核算工作,以保证以工代赈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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