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文秘在商务活动中守法用法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4、监督公司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得到了全面履行。经济合同的履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项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得到履行,必然给公司带来利益。反之,就会造成损失。《经济合同法》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成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定金制裁、价格制裁、强制继续履行、对方单方面解除经济合同、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保管费、保养费和运杂费的多支出部分、信贷制裁等。如《经济合同法》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14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7条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可见,违反经济合同不仅会导致预期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双倍乃至更大的损失。因此,商务文秘人员务必重视经济合同的履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避免因本公司的过错而违约的现象发生。           三、救失纠偏           一般说来,只要在运筹、决策阶段和实施决策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违法现象就应当可以避免。但是,商务活动中的情况错综复杂,要完全做到杜绝失误和偏差是困难的。当公司在守法用法方面出现问题时,商务文秘人员应当义不容辞地协助公司负责人做好救失纠偏工作。从广义上来说,在守法用法方面的救失纠偏的对象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本公司的失误和问题;其二是其他经营者对本公司利益的侵害;其三是政府执法部门错误执法,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需要救失纠偏的问题可能是公司本身引起的,也可能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所导致的;可能是公司的法人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个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是故意实施的,也可能是过失引起的;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可能损害了本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国家、社会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一旦发生,商务文秘人员都应当积极协助公司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失误和偏差,努力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救失纠偏的措施和途径主要有:      (一)自查自纠。这是指公司对本身及其内部人员的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查证核实,加以纠正。例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内部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当监事会发现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损售公司利益时,可以要求行为人予以纠正。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查处违法行为困难的,可以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请求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调解是指纠纷发生后,由行政机关、群众组织、法院或仲裁机构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为减少诉讼,从中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做出让步,使纠纷通过协商的形式得到解决。根据主持调解的组织进行划分,它分为行政调解、群众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不同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分别属于诉讼和仲裁的一部分,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调解一般就是指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当纠纷发生以后,公司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节省时间和精力,也有利于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安定团结,保持良好的经商环境。但是,通过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翻悔,均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侵犯经营自主权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时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有时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有时两种方式均可采用,有时则只准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具体说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大致有四种情况。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如《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管汇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管汇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便不得再提起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发票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都属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取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且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9条、《产品质量法》第4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税收收管理法》第56条第2款都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杭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如《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设立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第49条第3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商标法》第21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员会做出终局决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洼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四)申请仲裁。仲裁又叫公断,是指由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就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一种“准司法”活动。我国目前的仲裁类型主要有民间仲裁,(如国内经济仲裁、涉外经济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和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集体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申请伸裁必须有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在订立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了关于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表示自愿将某一项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它一经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简单地说,就是凡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就只能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反之,就不能申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方不履行时,权利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提起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也就是请求司法保护。作为公司来说,一般是在采取其他方式已经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采取这种措施。提起何种诉讼,必须根据纠纷性质来确定。在商务活动中,涉及较多的是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的不法侵害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被告必须明确;第二,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第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要么就会被法院拒绝受理,要么就不能胜诉。         对于以上各种救失纠偏的方法和措施,商务文秘人员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解决的难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提出采用的建议,为公司负责人作出决定提供重要的参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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