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7-27 共2页
1) 印章的概念
印章是印信凭证的一种,是刻在固定质料上的代表机关、组织或个人权力、职责的凭据。盖印标志着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印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商代。清代史学家朱简所著《印章要记》中记载:“印始于商周,盛于汉。”秦代开始有印、玺之分,皇帝的印称作“玺”,专用玉材,大臣的印称作“印”。到了汉代,官印中又有“章”和“印章”之称。明代官印为长方形半印,君臣各持其半,便于拼对验证。清代官印用正方形,官级较高的官印多用九叠篆文刻制。现代机关、单位印章具有3个特性:一是法定性,我国党政机关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机关印章才合法,印章经过依法批准才合法,即使公安部门管理着特种行业,但其本身公章的制发也必须按规定办理;二是权威性,印章是机关权威的象征;三是效用性,有了以上两点,印章才有效用,发的文件才能被承认和执行。
2) 印章的种类
印章按其性质、作用、质量可分为正式印章、专用印章、套印章、钢印、手章、名章、戳记七大类。
(1) 正式印章。
正式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构正式颁发给所属领导机构使用的代表一定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
(2)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是各级各类领导机构为履行某一项专门职责,经过一定批准手续,颁发给所属某一专门机构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不代表整个领导机构,只代表领导机构某项专门业务内容和权力。它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
(3) 套印章。
套印章是根据需要,按照正式印章或专用印章的原样复制而成、专供印刷用的模印。它主要用于印刷需加盖印章的文件、颁发的通和、布告以及经缩微后在各种凭证的印刷品上使用,它用制版印刷的方式代替手工盖印,适用于大宗公文凭证用印。
(4) 钢印。
钢印是用钢材制作的印章,它用于加盖各种证件。既有相同于正式印章的钢印,又有相当于专用印章的钢印。加盖钢印就是使用加压设备,采用模压方法加盖无色印章,只显出印章凸出的字样、式样和图样,而不显出图样、字样的颜色。一般加盖在证件与照片的交接处。
(5) 手章。
手章是指刻有某人姓名的图章,各级领导机构的领导的个人手章代表行使法定职能的领导的个人印信。例如,在各级机构使用的支票上,除要盖有专用印章外,还需要盖有主管领导的手章。
(6) 名章。
名章属于私人印章,使用名章可以代替手写姓名,加盖个人名章可作为个人对某事负责的凭信。
(7) 戳记。
戳记是刻有一定字样的,带有标识性质的印章。这种印章字迹醒目,常加盖在显要的位置上,起着提示的作用。例如,财务单据上盖的“现金收讫”,文书处理中所盖的“急”、“特急”等。
3) 印章的效用
有人说:“印下有性命关天,印下有财产百万。”极言印章的重要。印章的效用有两点:一是权威性或立法性,二是凭信作用。权威性就是代表一个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权力,凭信就是代表组织或个人对事务起证明作用。凡是以单位的名义发出的文书都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才能生效。如果开具证明信、介绍信,不加盖本单位印章,那么这个证明信或介绍信就不起作用,是个白条子。
印章加盖在文书的不同位置以及在文书处理的不同环节中,其作用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如下几种。
(1) 落款处。
盖于文书作者落款处,表明法定作者及文书的有效性。凡文书都应加盖落款章,无印的机构可以借印,例如,派出机构可以借用所驻机关(单位)的印章,共同机构(如在水利局设抗洪指挥部)可借用实体机关(水利局)的印章等。
(2) 更正章。
对文书书写中的夺(脱字)、衍(多字)、讹(错字)、倒(颠倒)进行改正后,要加盖更正章,以作为法定作者自行更正的凭信。一般不要使用刊有“校对”字样的小色章作为更正专用章,以避免作弊现象。
(3) 证见章。
对以他人名义出现的文书盖章作证,例如,两单位签订合同,须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加印证见章;旁证材料由旁证人所在单位证见,摘抄档案内容要由档案保管部门证见。
(4) 骑缝章。
介绍信与存根衔接处须骑缝加盖印章,以便必要时查核、对同。
(5) 骑边章。
重要案件的调查、旁证、座谈记录等材料很多是由调查人自作笔录,为完备手续起见,除了应由当事人盖落款章,所在单位盖证见章外,还必须将该材料多页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至末页骑页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该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避免日后改易之弊。
(6) 弥封盖。
在公文封套封口处加盖公章以确保在传递中无私拆之弊。调查档案时,于封口处用盖有印章的纸条加以密封。
(7) 封存章。
在封条上加盖印章,以封存财册、文件橱、财物、仓库、住房等。常在节假日前夕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4) 印章的刻制
印章的刻制是印章工作一个重要环节,不论刻制哪一级单位的印章都要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刻制印章时,必须由本单位、本部门申请,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上级单位批准。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在刻制过程中,要严格按保密要求办理。承担刻制印章的单位和刻字者一律不许留样和仿制。本单位不许自行刻制自己单位的印章。刻制本单位的业务用章,也须持有本单位的正式公函,刻字单位才能办理刻制手续。公安部门虽然管理着刻制印章的行业,但其自身公章的制发,也必须按规定办理。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印章的颁发
印章的颁发是指上级单位给下级单位颁发印章。颁发印章的对象必须是有使用印章的实际需要的法定机构,这两者是颁发印章的基本原则,两者缺一不可,这在刻制印章之前就应该严格审查。颁发印章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确保安全。特别是正式印章的颁发,更应该郑重其事,安全可靠;即使是其他印章,也不能够滥发乱发。制发印章单位颁发印章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要留下印模。颁发印章时,可以派专人送给受印单位,也可以打电话通知受印单位来专人领取,取送印章要按照取送机密文件一样对待。取送重要印章时必须两人同行。
6) 印章的启用
印章的启用是指印章从何时开始生效使用。受印单位在收到上级单位颁发的印章后,是不能随便启用的,应该从便于工作的衔接上考虑,来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好启用印章的时间时,应该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颁发机关和使用机关、单位都要把启用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在启用印章通知规定的启用日期之前,该印章是无效的,只有在规定日期开始后,印章才能使用。要强调印章的启用日期,并要永久保存,假若以后出现一张票据或证明的日期在印章启用之前,那么,印章的启用日期就能起到辨别真伪的作用。印章启用通知可用大字头文件,也可用小字头文件,但一般以上级单位或代管办公室小字头文件为宜。启用通知上的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表示第一次使用。启用通知的发放范围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而定。
业务用章的启用可以由各单位的领导自行决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收发文件专用章等,在启用时,应该将启用的时间、印章式样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