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从业经验:关于秘书职业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2-27 共2页

秘书工作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秘书事业呈现喜人的发展势头,秘书职业群体已是数量庞大的队伍。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制定了《国家职业标准秘书(试行)》,2001年国家人事部也委托有关研究机构专门组织部分省市区的办公部门对建立我国的秘书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当代秘书》相继发表专题文章称: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秘书职业立法将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是无庸置疑的。
  据统计,在我国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约有一千万,这是一个惊人的数量。有学者认为,秘书是一个涵盖十分广泛复杂的职业群体,360行就有360行的秘书,而不同行也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基本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范。面对如此人数众多性质地位特征各异的秘书群体,能否完全参照其他社会职业立法的一般模式,以一个法律文件予以统一的规定和规范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笔者认为,对我国秘书群体区分为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两类予以立法规范较为适宜。
  一、职业群体分为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已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客观现象,秘书学界对此已有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初步的理论研究,可为秘书职业分类立法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于秘书职业群体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和研究,如不同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服务对象、薪金来源、行业部门、岗位层次、资格资历等。秘书学理论界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则是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即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中国高教秘书学会副会长、秘书学家常祟宜教授于1981年出版的《秘书学概论》中就提出秘书职业社会化的问题,指出在传统秘书即公务秘书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有私人秘书出现的可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实践验证了其预测的准确。随后的二十年中,在公务秘书队伍建设获得发展的同时,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大量的其本身和服务对象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秘书人员。常崇宜教授于2002年继续撰文――《两类不同的秘书与秘书学》,进一步明确论述秘书应当划分为两类;即公务秘书与民间秘书,由此应当发展两种秘书学的理论研究,即公务秘书学与民间秘书学。常崇宜教授的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秘书学界有较大的影响,得到一定的认可,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秘书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实际状况相发展趋势。李昌远先生《关于秘书的内涵与外延的再探讨》一文(载《当代秘书》2002年5期),对秘书的外延分类作了有益的探讨,他赞同并根据常崇宜教授的观点,提出在外延上应当将秘书区分为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两大类。公务秘书的名称毋庸置疑,民间秘书、非公务秘书等似乎存在名实不完全相符的问题,定名为私务秘书较为适宜。李昌远先生指出:公务秘书的特点是为“公”服务,是我国秘书的主体,是传统秘书的延续和扩大;私务秘书的特点是为“私”服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涌现出的秘书新群体。笔者认为,李昌远先生的观点在理论和逻辑方面更为成熟周密,更符合我国社会秘书职业群体的实际状况。
  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已有280多万秘书,至80年代统计又增加了100多万,进入90年代以后每年仍保持增加秘书3万多人,目前美国大致有400万左右的秘书。从秘书所占的国民比例而言,美国明显高于我国。这与美国经济发达、管理严格、社会分工细密、服务业无所不在有直接联系,也说明尽管我国目前已有大约一千万的庞大秘书群体,秘书从业人员的数量仍有广阔发展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对秘书职业群体实行的是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就类别而言,美国将秘书分为四类,即行政秘书、法律秘书、政府秘书、教育秘书。不同类型的秘书适用不同的管理规范,分别具有不同的资格资历条件和权利义务关系。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关于秘书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有关机关在创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借鉴。
  二、在我国,公务秘书的出现、发展和管理规范的渊源远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黄帝时期,近可以追溯到新中国建国以来,国家对秘书队伍的建设和对秘书工作所制定颁发的各类政策法规。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中国当代秘书学的研究热潮,已对我国秘书学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基本都是针对公务秘书的。私务秘书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是近二十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才得以出现的客观现象,关于私务秘书的现实考察和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秘书职业社会化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这种悬殊和差异应当引起立法机关在制订秘书职业法律制度过程中的重视。
  据专家考证,早在黄帝时期,我国就有关于秘书和秘书机构的记载。黄帝设史官,因仓颉有制字之能,被黄帝任命为左史,其主要任务是记录黄帝的言行,传达黄帝的命令,并负责在部落中推广文字。这是我国关于秘书工作启端的最早记载,是典型的公务秘书,直接为最高统治者行使社会管理权力服务。秘书工作的这种属性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经数千载而无大的变化,秘书人员本身也基本属于统治阶级的范畴。1998年,湘潭大学刘演林教授所著的《中国秘书史》对此有系统深人的介绍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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