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语句中个别词的词性不明,也会产生歧义。
请见下面的例句:
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和B企业集团在各个时期进行竞争时所采取的竞争策略的特点。
在这里,由于“和”字的词性究竟是连词还是介词很难分辨,因此语句就同时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如果作连词用,其句义就是作者分析了A、B两个企业集团双方的竞争策略特点;而如果作介词用,则句义为作者分析了A企业集团的竞争策略特点。
(四)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的限定修饰,引起歧义。
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但在公文语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现歧义。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和范围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之类的词语。实际上,这类词语的含义就很不确定,处理上不讲究,就会出歧义,而且往往是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义。这些歧义主要出自人们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含本数在内的理解不一。请见下面例句:
参加工作15年以上的职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带薪旅游假。
对这一规定,至少两处不确,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有纠纷:15年以上是否包括15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内?
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有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五)滥用省略,造成语句成份残缺,引起歧义。
语言运用过程中,恰当地应用省略确实可使语句简洁明快,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滥用省略就会走向反面,成为语病并可能因此而形成歧义。与歧义有关的不恰当省略主要是:
1·省略必要的虚词。请见例句:
经研究,县政府同意A乡政府报告。
这里,“报告”前的助词“的” 被略去后,句义至少有两个:一是同意A乡的那份报告;一是同意A乡作出报告。
2·省略必要的关联词语。请见例句:
受托单位误期,委托单位罚款。
这里,因为省略了表示复句内部关系的关联词语,句义就既可以理解为因为误期,所以罚款;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误期,就要罚款。而这种差别会给文件执行结果带来完全不同的影响。
3·省略必要的主语、宾语。请见例句:
局里调拨给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一台小型计算机,又拨给了精纺分公司。
这里,由于主语或宾语的残缺,使句义至少有三种: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总公司又转而拨给了分公司;局里拨给总公司、分公司各一台;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又调回拨给了分公司。
4·盲目套用口语中的省略句式。人们在口语中常使用一些结构简单的省略句式,在面对面交际的特殊语境条件下,这种省略并不影响表意的精确,但如果盲目将它们套用在书面交际的公文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歧义。如口语中可以把“我非去一趟不可”省略为“我非去一趟”,但如果把“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不可”在公文中省略为“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就会有歧解。
(六)多义词、多义词组造成语句中有关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引起歧义。
本文开头列举的“我们要学习文件”一句所以有至少三种句义,其原因主要在于“要”“学习文件”都是多义的,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形成多种语法关系,按不同的关系去解释就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要”作一般动词表示“索取”,作能愿动词则表示“应该”“打算”;“学习文件”可以是偏正词组,表示供学习的文件,它也可以是述宾词组,表示学习和学习的内容。多种关系相互搭配,七个字就同时有了三种不同的意思。
(七)错用数量词,产生逻辑错误,引起歧义。
有时候我们会在公文中看到与“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 相类似的句子,实际上它们也都是歧义句。这里的歧义源于对数量词“少数”的误用。撰稿人要表示的“少数”是指参与犯罪的是少数人,对占社会少数的这些人要严厉打击,但实际上这句话中的“少数”却还含有犯罪分子中的少部分人的意思,句义中也就有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中的少数人,对多数犯罪分子不打击,或者不严厉打击的意思。
(八)忽略语音同语义之间的可能影响,产生“语音性”歧义。
语言是人的发音器官发出的声音和意义的综合体,一定的意义是通过一定的声音形式表达的。这一现象就是在人们并不直接张口讲的写作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为此,如果在公文写作中忽略语义同语音之间可能的相互影响,就会出现同一句话可以“读出”几种不同意思的现象,我们暂且将其称之为“语音性”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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