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况  
  一、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性质 
  1、产品责任概念:因制造商、销售商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民事责任 
  2、产品责任法概念:调整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中间人之间民事法律规范总称。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被告与原告不需要存在合同关系。 
  3、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违反担保说、疏忽说、严格责任说 
  (一)违反担保 
  Ø 定义: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担保,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则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由要求赔偿。 
  Ø 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受到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二)疏忽 
  Ø 定义: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Ø 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两点: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 否则生产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证明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设计缺陷、危险说明不充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 
  Ø 以疏忽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三)严格责任:(2000年名词) 
  Ø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又叫无过失责任。 
  Ø 以严格责任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是侵权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用证明被告有疏忽 
  Ø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Ø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二、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身体和精神上的赔偿 
  2、财产损失上的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三、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法律适用受害人所在地法律 
  答案:错 
  分析: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三节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体现于《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上。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产品责任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使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保护。受害的消费者只需证明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有过失。 
  二、 关于产品的定义 
  产品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 
  三、 关于缺陷的定义: 
  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性,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 关于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1、 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 
  2、 对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予考虑 
  3、 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考虑 
  五、 对产品责任抗辩 
  1、无罪责:证明自己没有罪责,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解) 
  产品未投入市场、缺陷在投入市场时不存在、产品非经济目的生产、缺陷是由于遵守法律法规产生的、投入市场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缺陷是由于设计原因非制造产生 
  2、时效: 
  Ø 受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10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此期间对生产者起诉 
  Ø 诉讼时效为3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到损害或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Ø 总赔偿不超过7000万欧元。 
  Ø 生产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消除自己的责任。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适用疏忽原则 
  答案:错 
  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 产品的概念: 
  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建设工程 
  不包括军工用品。 
  二、 产品的缺陷: 
  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业标准的问题 
  Ø 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 
  Ø 缺陷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适用对象: 
  ü 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 
  ü 义务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理由: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销售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担严格责任。 
  2、抗辩理由: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况,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 
  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五、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六、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原则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