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提出了高危行业需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明确了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程序和方法。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随后,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而企业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这样,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安全评价便成了首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评价的内容。
《安全评价通则》中对安全评价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将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1.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束后,初步设计会审前,企业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便更好地为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
2.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之后、正式验收之前,自主选择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将试运行中安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检测检验数据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写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未达到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企业在正式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通过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随时了解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监视系统危险的动态变化和安全管理状况,及时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判定系统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物质。通过对某一时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可以指导下一时期的安全生产,体现安全管理的预见性,达到事先预防控制的目的,实现安全的动态管理。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还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企业自律,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目的,并且能够实现安全监管模式由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型变为现代的主动、本质、超前型的模式。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发放的要求,安全现状评价又衍生出以下几类专项安全评价: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具体有: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等,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具体有以下单位:化工厂、油漆涂料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分装企业、酿酒企业等。按行业分为:石油开采和炼制、石油化工、化学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氯碱、基本有机原料、农药、染料、精细化工(含油漆涂料)、橡胶加工和新材料等12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