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煤炭以外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物(石油、天然气除外)的矿山企业。
4. 煤矿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的露天及井工煤矿。
5. 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项目,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设备、设施、材料、工艺技术及危险场所等。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
适用于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及其它。
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通知》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建设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有效进行的有力保障。各类安全评价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不同,对评价进行的时间和评价的重点也不相同。具体差别详见下表:
安全评价是由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根据工作的需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评价资质的类别分为安全预评价资质、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三大类。其中,预评价资质和验收评价资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分为两大类共33种行业;专项评价分为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煤矿专项安全评价、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和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评价等5类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只能在所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中规定的行业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即:预评价资质只能从事其业务范围中所规定行业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资质只能从事其业务范围中所规定行业的安全验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只能从事其业务范围中所规定内容的专项安全评价。
2004年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今后安全评价资质由现行的按评价类别分类改为按行业类别分类,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在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各类安全评价活动。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