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申请机构应向现场核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执照正本;
②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原件;
③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书、有关申请文件原件;
④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原件;
⑤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⑥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⑦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⑨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
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
⑾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⑿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⑸核查
现场核查组应按步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工作完成之后,核查组应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确认不合格事项;
②整理现场核查记录,填写《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表》、《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记录》,确定现场核查结果;
③如不存在否决项不合格,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现场核查组完成核查后,应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会议由现场核查组组长主持。核查组组长应对整个现场核查过程做概括性总结,与申请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并宣布现场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