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四川城乡规划条例元旦实施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城市规划师:四川城乡规划条例元旦实施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近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4审通过颁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较之全国各地已出台实施的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四川《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首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职责。《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二是突出了乡村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条例》第19条规定了村规划应当包括9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主导产业布局;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三是对上位法未作出的规划许可进行了补充。《条例》第3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有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第37条还规定,城市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交通、能源、国防、人防工程、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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