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3页
案例l
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小学位置错误。小学是居住小区配套的最基本设施之一,主要为小区居民子女就学服务,因此小学校的位置应放在小区内部,既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又保证学生安全。而放在小区外面,并且被城市一条主干路分隔,显然不利于使用和安全,违反了小学布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应调整到小区内部适当位置。
图4调整后的居住小区规划
(2)组团出入口位置不当,不应直接开在城市主干道路上,而且距离转弯路段过近。一方面小区出入车辆多,影响主干道路上的车行速度和交通量,降低主干道路的功能。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应调整小区出人口位置。
(3)根据小区规模和管理模式,只设一个出入口不足,应增设一个出入口。
(4)变电站不应设置在小区内部。不利小区安全,影响环境景观。
(5)未按小区设计要求设置必需的地面停车位。目前,我国私家小汽车拥有量增长较快,小区内停车已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居住区中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能低于10%(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而在我国许多大城市居住小区中(各地情况有所差别),一般规定小区内部停车位按居住户数的30%~50%配置,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配建车位数的30%。
(6)社区服务中心布局不合理。应与小区同侧布置。而布置在城市主干路另一侧显然使用不便,造成大量居民频繁穿越城干道,既影响干道交通,又不利居民安全。
(7)应配建幼儿园一处。
(8)建议对方案进行调整,如图4。
案例2
(1)明确土地使用强度(非常重要)容积率指标。
(2)明确建筑密度指标(限高、间距已有)。
(3)明确小区出入口方位。
(4)明确停车场库规模。
(5)处理好现有地铁。
(6)应处理好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与风貌保护区的协调关系要求,同时应提出与西侧区级商业中心和低层特色商业街的风貌协调要求。
(7)处理好特色街与区级商业中心的关系。
(8)保护好清真寺。
(9)明确各条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
案例3
该大型交通设施规划设计中的不妥之处:
(1)停车场一2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过近,应至少大于50m。
(2)火车站广场在城市快速路上开口过多,影响城市快速路功能发挥,同时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建议站前商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出人口与站舍机动车出入口合并设置。
(3)停车场一2不应只设一个出入口,应增加一个出入口。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停车位50~300个的停车场,应设置两个出入口。
(4)火车站广场与旅游码头间的联系不便,穿越城市快速路。应增加地下通道或架设天桥,不得直接穿越城市快速路。
(5)停车场一1位置不好,人流需长距离穿越广场进入站舍。建议设置地下停车场,减少地面人流与车流的交叉干扰。
(6)不应只设置一个地铁出入口,造成人流过度集中,使用不便。
案例4
某部队机关建设用地属于军事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该部队机关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经审核同意的规划总平面方案图,又经土地部门批准和占用该土地的有关单位同意或取得有关协议,同时附有1:2000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要求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案例5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该区域内的建筑行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在此案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拆除,但并未认真督促张某自觉履行,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使处罚决定归于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故而败诉。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经制止和立案登记及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6
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应持计划管理部门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计划文件、原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的证明或双方的协议书、原审批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更改,并要在证件的修改处加盖校对章。建设单位在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性质或用地性质进行更改时,应持说明变更原因的函件及原审批文件,申报规划要点。建设单位持同意变更建筑性质或用地性质的规划要点通知书,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计划变更手续,然后持新批的计划文件,按照规划要点通知书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规划管理手续。
案例7
该县土地管理局对某啤酒厂的处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厂的处罚是合法的,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