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半月,争论声音一直没有间断。记者近日走访了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发现房产问题主要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80后”夫妻:不存在房产归属问题
记者在路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随机采访了前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黄毅哲和赵丹奇夫妻,他们都是“80后”。当记者问到,他们对“新司解”有什么样看法时,丈夫小黄表示知道“新司解”,他说,婚房是自己父母早就准备的,并且写的是父母的名字,所以说他们不存在房产归属权的问题。妻子小赵也表示,夫妻之间感情最重要,自己理解男方对房产的处理决定,所以婚姻法的第三次解释对他们而言没有什么影响。
公证处:财产公证人数有所增加
记者随后走访了唐山市华忆公证处,据该公证处综合部部长张洪恩介绍,8月13日“新司解”出台后,大概有百余人来电咨询婚前和婚后财产(特别是房产)公证,有十余人前来办理,人数确实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还没具体统计,还有很大部分市民对“新司解”不太了解。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应以书面约定方式来确定财产归属
记者还就“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观点,联系到了唐山陈大为律师事务所的李雪锋律师。李律师说,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规定,实则是对物权的保护更加公平,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对出资方的保护,条例中特意指出“父母出资”,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父母权益的一种保护,无论夫妻双方谁有过错,父母都不应该成为买单者。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